向總統府、法務部等機關陳情,希望「馬英九總統,可以救救馬小九的同伴」
七大訴求 一‧要求板橋地方檢察官公平對待,以及尊重無辜的貓狗生命 二‧建立動物警察以落實動保法的執行 三‧農委會必須負起失職的責任,並且禁止捕獸夾販賣 四‧修改動保法並且加重至一年以上虐待動物、棄養寵物的刑責 五,授予動物救援車的合法路權 六‧促進政府與民間動保團體共同在收容中心的運作上合作 七‧取締不合法繁殖場,並且強制執行晶片植入 時間:2011年1月8日‧早上10點 ~ 晚上8點 地點:台北市凱達格蘭大道總統府 注意事項:請參加聲援的民眾身穿紅色上衣 代表民眾的熱情響應 及 象徵受虐流浪動物流下的鮮血 發起者:台灣照顧生命協會(簡稱照生會)‧電話:02-2670-7126 參與聲援:二十多個民間動保團體、人類「白玫瑰運動」發起人曾香蕉、 朱學恒、中南部有近四十部遊覽車將北上參與盛會 許許多多關懷動物生命的你、我、他
N 板橋地方「恐龍檢察官」的離譜處分 N
案件:2010年5月31日,台北縣鶯歌的 蘇信福 ,為逞口腹之欲,將自己養的兩隻狗,由兩名友人將狗當街吊死,其友楊清吉 拿水果刀割開狗頸放血,再由第四人負責拔毛。血案現場,慘遭殺害的狗狗們,耳朵及四肢腳掌全被切除,並且還有狗已被噴槍燒烤。新聞報導:宰狗進補 非虐殺不起訴
員警(複述筆錄內容):「由於要搬家,我找朋友來宰殺食用,他自己(蘇信福)要分胸部的部分。」。新聞報導:〈獨家〉殺狗為「果腹」!當街殺狗 檢不起訴
舉發者:照生會人員直擊,報警處理
案發當日現場處理單位:台北縣動物疾病防治所
判決:2010年12月初,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狗狗的屍體照片後,認定沒有虐狗證據,而且殺狗是為了「果腹」需要,而不是製作標本或皮草,加上又是初犯,給予五名殺狗之人全部不起訴處分。
以下影片來自《照生會》 (證據會說話 ¢ 對某些檢察官好像沒用)
相關文章:板橋地檢署 → 三則關於虐待動物案件判決
動物保護法
第二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(註:為肉用、皮毛用,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),有下列行為之一:一、宰殺犬、貓或販賣其屠體。
第十三條 一、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,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。
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︰
一、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,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、虐待或傷害,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、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。
三、違反第六條規定,惡意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。
五、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,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。
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,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(註解一下:即使是初犯,也要處一年以下徒刑)
第三章 第六章 罰則
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公布其姓名、名稱或照片:
一、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,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,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、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。
二、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,宰殺犬、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。
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,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,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
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我說:『《動物保護法》=動物不保護法。』
我說:『《動物保護法》=保護壞人,不保護動物之法。』
如果我說:『《動保法》沒啥用,文字遊戲霸了,噴飯…』有人會告我嗎?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