活動起因:
活動網址:今日虐貓‧明天虐人!法務部應立即將調查員羅永舜停職!
活動起始:2012年10月07日‧立法院大門前【動保人士「黃泰山」的絕食行動】
出席人數:有始以來,最盛大的動保集會活動【現場連署人數就有2288人】。
õ 【活動前】冷漠=默許‧有多少人和「她」一樣? ö
約某位養貓又喜歡貓的朋友一起前往立法院聲援,卻有了以下令人遺憾的對話內容¤
友人:『他有法律責任嗎?不要負法律責任嗎?那起因於我們的法律對於虐待動物都輕判,法令要先改,不如我們去聲援要重罰虐待者才是解決之道,只讓一個人停職解決不了問題,只是大家出口氣而已。』
心中一凜,給她的資訊,原來全未細讀,「修改動保法」就是活動的重點之一啊!
我說:『今天的動保意識抬頭,就是靠熱心的動保人士「出一口氣」而彙集成的力量,力量大,才有助於修法。他可能被判刑,更可能是繼續領公帑,未來還有退休金。如今調查局某組長還出面為他求情,更引起眾怒。如果每個人都吞下那口氣的話,動保運動沒有未來。』
友人:『我的意思是不想針對個人個案,怕因此官僚很容易解套,只要把那個人停職呀、徹職呀就沒事啦,大家就忘了,我們的問題卻沒解決。』
我說:『本來就是針對個人啊,他虐殺貓,不針對他?每一起虐待動物案件,都是針對特定人士,不是嗎?《動物保護法》不就是為了因應每一個虐\殺的個案而制定的嗎?』
「修法」無法喚起大眾的關注,唯有突顯個案的殘忍性才能喚起大眾與政府的關注,才有助於「修法」。
老實說,直到發此文為止,我還搞不懂她的邏輯是什麼?
有多少人和「她」一樣有類似的思維?寧願利用假日去吃喝玩樂,那怕只有幾分鐘也不願出席,嘆。
õ 為何一定要修改《動物保護法》 ö
《動物保護法》第六章 罰則¤
第25條 …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公布其姓名、名稱或照片;
…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,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,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曾有人被處以50萬元罰鍰,結果是「脫產」避罰,不用猜也知道,惡人如今還在吃香喝辣。
第30條 …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……;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自有《動保法》以來,至今14年,不管虐殺了多少動物,沒有任何一個惡人坐牢。
沒有嚇阻與懲戒作用的法律,等於不是法律。本該是《動物保護法》,但如今卻是《動物不保護法》,所以,要修法!
如何突顯《動保法》的不完善?如何說服政府要修改《動保法》?
每一個虐\殺個案都應要放大檢視,大眾不平的怒吼聲,定要讓政府相關單位聽到與看到,如果每一個個案都是輕率的不出口氣,相關單位如何能知道事態的嚴重性?如何會重視?又怎麼會修法?
õ 2012年10月07日(日) 【抗議活動】 ö
聽完了「黃泰山先生」描述的一些慘絕人寰的虐狗虐貓案,以及獲悉那些凶殘之人,在《動物保護法》的保護之下,並未得到應有的嚴懲,心中澎湃,氣憤難平之下,緊接著聽到這首節奏輕快的好聽的歌,仔細聽著歌詞,真要命,哭了…在立法院大門前!
¤¤ 流浪貓 by 網路歌手 EZ\英吉 ¤¤
¤¤ 汐止伯爵山莊‧調查員「羅永舜」虐貓案的揭發者 ¤¤
勇敢的三位愛媽志工:小羅、洛克姐、范媽媽
õ 2012年10月08日(一) ö
「凌遲與死亡的控訴:要求各縣市成立專責動保警察,24小時受理民眾報案」記者會
除了養貓養狗、餵養街貓之外,渺小的我,能為動保運動做些什麼?最基本的就是「積極參與」!
¤¤早上10:00,因為姚文智立委遲到,所以黃泰山先對記者發言。¤¤
¤¤姚文智立委到場,接受民眾陳情¤¤
當日,姚文智立委即確定於10月12日(星期五),13:00,召開「成立專責動保警察」公聽會。
¤¤台南「台灣貓狗人協會」徐分會長的沉痛陳情¤¤
狗兒數隻,被13種混合毒藥毒斃,死前極度痛苦地撞牆撞樹,非常悽慘,令人泫然欲泣。
õ 2012年10月09日(二) 【停止絕食】 ö
一整天都在注意臉書的動態消息,所幸,在黃泰山先生絕食抗議58小時後,接近23:50左右,他的fb終於有了好消息:「鄭麗君委員表示將針對調查員羅永舜虐貓案,安排我們在兩個禮拜後到「法務部」抗議。」。
太好了,雖然「兩個星期以後」,感覺有點久,少了點「打鐵趁熱」的狠勁兒,不過,有機會抗議,有機會替慘死的三十多隻貓兒討公道,總歸是「悲中帶喜」之事。做惡之人,都應儘速有現世報。
「美國聯邦調查局FBI」前探員,更是FBI「行為科學調查組」創始人的「羅伯特‧K‧雷斯勒 Robert K. Ressler」,有一句名言:『Murderers very often start out by killing and torturing animals as kids. 殺人犯經常是從孩童時期就開始虐殺動物。』
根據1997年美國麻薩諸塞州的「防止虐待動物協會\SPCA」與「美國東北大學Northeastern University」,共同做的研究顯示,「虐待動物者」對人施以暴力犯罪的機率,是沒有虐待動物的人的5倍之多;從事「財產犯罪property crimes」的機率,相較於沒有虐待動物的人,多出4倍。
「中華民國法務部調查局」沒有如上述的研究統計數據,但是,卻有一位成年的虐貓者,駭駭駭…!
對照Robert K. Ressler的說法與SPCA的研究,讓虐貓者(嚴重的反社會人格)先停職,確有正當理由。執法單位的「法務部」,如何確立未來的形象、威信與公正性?人民等著看!
õ 2012年10月12日(五) 【公聽會】 ö
¤¤非假日,出席的人也算多了,遲到的人,居然擠不進302會議室。準時有那麼難嗎?¤¤
圖片來源:臉書\林欣璉 引用原因:我在其中
我了解 與會的動保人士的心情,尤其是「被害者家屬」的心如刀割的悲憤情緒。
我想我了解 與會官兒們出席的心情,該是不情願的無奈又無奈,否則怎會出現「虛情假意」、「言不由衷」、「刻意搪塞」、「隨意呼嚨」、「似是而非」、「自圓其說」、「官官相護」、再加上「一問三不知」、「爾虞我不詐」。一場「公聽會」好比避重就輕的「公務員聽嘸大會」!
我不了解 我很想問:『教授,你去那兒啦?農委會要你來做啥?』。13:00公聽會開始,介紹完官方代表後,不超過十分鐘,此人便消失了,直到14:42才重現人影。「公聽會」還兼「神隱術發表會」?!
我很不了解 現今怎會有人還不懂「關手機」、「別插話」、「勿大聲喧嘩」是正式場合必備的禮儀與尊重?
我目前還不了解 以下訴求的回應結果:★警察24小時必須受理民眾的報案,不得拒絕;
★警政署於一個月內提出動物虐待案件的報案流程;
★動物虐殺案以刑案方式偵辦;
★動保法第30條,改為一年以上、兩年以下徒刑,不得易科罰金;
★農委會防疫局須提供農藥毒物的擁有\購買者名單,以利毒殺動物案件的偵辦;
★調查局針對要求羅永舜停職,須於一星期內回覆;
我確定了解「會」、「署」、「局」好似把兄弟,聽得我¢滿臉無奈、心臟無力、六神無主、低頭無語!¤¤
圖片來源:臉書\黃泰山
õ 活動尚未結束‧同志仍須努力 ö
保護動物,防止虐殺,人人有責!
「愛護動物」不是只愛自己的寵物;不單單只是一句口號
即便是不喜愛流浪動物,也應反對任何虐\殺動物的行為
即便不喜愛貓狗動物,也應尊重流浪動物的生命\生存權
悲憐弱小動物生靈,請以實際行動支持「動物保護運動」
呼籲政府,發揮善心:終結動物收容所的「安樂死」極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