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   管委會要毒殺貓   u  

下圖為20123月底的實例,張貼者:台中市西屯區「皇城帝寶」大樓,負責現場管理的維新保全公司人員。

不論是毒死流浪貓或是家貓家狗誤食而中毒,管委會真能如其所言「不負責」?錯錯錯,責任大囉!

 

動物保護法 第六章 罰則

第25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公布其姓名、名稱或照片:

一、違反第五條第二項 或第六條規定,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,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、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。

二、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,宰殺犬、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。

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,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,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。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第3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,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:

三、違反第六條規定,惡意或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。

五、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,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。

六、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,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。

七、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,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。

八、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,未經主管機關許可,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。

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,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

上圖公告「被迫」於張貼一天後即撤除,所謂「被迫」是因為¤

A 通報政府動保單位:一定要有的動作。動保員會前往稽查、取締、告誡及說明【動保法】,並做記錄存檔。

例如此案,台中市政府動物防疫保護處張組長說,接獲住戶檢舉後已派員前往了解

【連結¢各縣市動物保護單位

B PO於臉書上:馬姓網友的照片及貼文,引發眾多網友群起激憤,痛批管委會。

C 投訴媒體:熱心網友向《蘋果日報》投訴,於是動保單位+媒體披露+犯眾怒=威力\壓力不容小覷。

ABC外,還可以D洽詢當地動保團體:咨詢或請求給予實質協助以上均適用於對付惡人個體戶。

時間攸關生命存亡,任何案件,均應在「發現」後,盡速於第一時間處理(包括動物傷病救援)。

 

  v   捕獸鋏   v  

中華民國100629,《動物保護法》增訂第十四條之二條文;並修正第三十條條文。

14條─1捕捉動物,非經主管機關許可,不得使用下列方法:六、獸鋏。

14條─2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任何人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。

30有下列情事之一,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:

八、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,未經主管機關許可,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。

九、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,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。

如因此而造成動物死傷,那就是u的罰則。

 

A 歐美各國早已禁用的「捕獸鋏」,輕者使動物肢體傷殘,重者使動物們死亡,不論輕重,皆造成動物們身心極大的恐懼與痛苦,是毫無人道的酷刑之物,因此,不論是否已誘捕成功,均應在發現的當時,立即通報當地動保機關。

未有動物受害時a 請動保員前往調查(如調閱監視器),給予設置者應有的處分。

b 置於公眾場合的捕獸鋏,屬無主之物者,送交警局,千萬不要視而不見喔!

(老實說,我會把它當成垃圾,仍掉!)

已有動物受害時:除a 項外,請立即自行將動物送醫,勿讓動保員將動物帶至收容所(沒法律規定)。

動物收容所=動物死刑處,受傷的動物們,不用等12天,有可能當天就被安樂死了。切記,切記!

B 拍照存證PO於臉書上:連同詳細地點PO上網,請網友分享出去,路過請留意。

 

  w   誘捕籠   w  

不明擺放誘捕籠者之用意,是為了要幫動物TNR,還是要將動物送收容所,還是捕捉來虐待或殺害時:

A 已捕捉到動物時,打開籠門,放生。

B 空的誘捕籠,無人在旁,屬無主或被丟棄之物,所以…,或者立即將籠門關上,送警局「失物招領」更好。

C 事後,請隨時前往查看,並將詳細地點PO上臉書,請附近的網友,路過時,順便瞧瞧,避免慘劇發生

D 別輕意相信「為了要TNR才放誘捕籠」之說,應問明送往醫院名稱與地址(如果可以,就一同前往醫院吧)。

別擔心會得罪人,凡愛護動物者,均會體諒關懷動物的心意(搞不好還能結交志同道合的朋友呢)。

 

有些人為了驅離貓,用誘捕籠捉到後,直接送到收容所,以為真能被收容與未來送養,諸不知,12天公告期過後,沒人認養的結果就是被安樂死,如果動物已有傷病,很可能當天就沒命了。

看看20120321,發生在《高雄市壽山收容所》的事:一隻健康的狗兒,被捕捉到後,不但沒掃晶片,才短短兩天,就被關進壓制籠準備安樂死,幸好《高雄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》前往監督記錄安樂死過程,狗兒臨死前才由獸醫師掃到晶片,原來是該協會TNR計畫的狗兒,鬼門關前撿回一命。天啊,有多少狗兒因作業嚴重疏失,沒病說成有犬瘟熱,沒掃晶片,無法通知飼主領回而命喪收容所?不敢想,太恐怖,太可惡了。【詳情連結:壽山收容所黑箱作業已植晶片的犬隻險遭撲殺一句我在忙…"賤踏生命

 

     視貓狗為眼中釘的人們,最常用的理由     

A 跳蚤:我餵食流浪貓的公園旁的公寓樓上的鄰居,曾以流浪貓害他家有跳蚤為理由,要我不要再餵了。

我笑著回答:『我不只餵牠們,還常常撫摸牠們,好奇怪,數年來,我從未被跳蚤咬過,跳蚤卻會跑你家去咬你?』;這是實話。

B 髒亂:餵養人只要保持餵食地區的乾淨,讓對方瞧瞧四周,定讓其啞口無言。(人製造出的垃圾髒亂才多呢)

C 野貓越餵越多:怕貓多是吧?所以我更要在這兒餵貓,這些全是政府補助經費結紮的TNR街貓,不會生小貓,況且,「地域性」的天性使然,有牠們在,外來貓也不易進駐,重要的是,老鼠會變少,所以…要貓還是要老鼠?

D 不要在這裡餵貓:呵,這是最最常聽到的話,即便是常把宗教掛嘴邊的人,因嫌惡,一樣也會這樣說。

曾經,長篇道理、諄諄善誘的結果,頑石還是頑石,不僅沒用,還惹得一肚子氣,現在…

『我是依法辦事,這些都是政府補助經費結紮的貓,TNR的街貓本來就是要原地放養,並且,本里是政府登記在案的「TNR街貓社區」,我是依法辦事,不信的話,請打電話詢問相關單位。需不需要我給你電話號碼?』;理直氣狀,哈。【相關文章:「街貓」與「TNR社區」完美結合的重要性辦法

 

一樣米養百樣人,有些人會為了自己的作法與想法,編排各式理由解釋,但像本文引用的「u大樓管委會公告」的張貼者的說詞,倒是第一聽到『因為地下室除了有流浪貓入侵造成髒亂,更有住戶把貓狗牽到地下室大小便,甚至養雞,只好用張貼公告方式,希望達到嚇阻效果,並非真的要毒殺。』;呵呵,貼公告要嚇阻流浪貓入侵,流浪貓看得懂文字啊?什麼邏輯嘛 @_@

 

凡為「人」者,對任何動物生命,均應有惻隱之心,縱使再不喜歡、何其厭惡,也不應有致其於死地之惡心。(不讓餵食流浪動物=讓牠們因沒東西吃而餓死=間接害死生命)

凡有殺、虐、傷害流浪動物之心者,人類之恥也,天上眾神皆鄙之。不管阿彌陀佛或阿門,因果輪迴,必得惡報,自食惡果,懶得同情。

 

 當人類還未來到台灣前

貓狗早在這片土地上生存

牠們是「原原住民」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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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haron's 燕巢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9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