貓友緊急來電詢問:『伊通街59巷10號捕捉到一隻三色貓,已送進收容所,是不是妳餵養的貓?』;弄清地點,據我的「管轄」範圍還有一段距離,真是嚇出一身冷汗,不過,既知此事,心就糾結。商量結果,貓友建議我把它領出來,由她帶去結紮,再放到我「管轄」的小公園,由我負責餵養。嗯,好主意【其實不然】。
出發到收容所前,總覺應先致電北市《動保處》問問,動保員了解我的企圖後,告訴我此法不可行,因為¤
A 民眾「認養」【註‧名詞解釋】收容所的動物(貓或狗),即成為該動物的飼主,晶片會登錄飼主的身份證號碼及聯絡資料。
《動保法》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六、飼主: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。
《動保法》第二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第5條 ¤
動物之飼主,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。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,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。
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提供適當之食物、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。
二、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、遮蔽、通風、光照、溫度及清潔。
三、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。
四、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、虐待或傷害。
五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。
飼主飼養之動物,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,不得棄養。
(唉,對於我的街貓寶貝們,除了第一項,其它我都無法做到)
B 萬一被認養的動物再被捉進收容所,屬「 無人伴同 」情況,依《動保法》第四章 寵物之管理 ¤
第20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。
第3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,拒不改善者,得按次處罰之:
八、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,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,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經勸導拒不改善。
五年內違反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一情事二次以上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C 除上述B,同時也涉及了「 棄養 」問題。至於棄養罰鍰多少錢?
1.經收容所通知飼主後,飼主前往辦理棄養手續,第一次需付2,400元棄養費;
2.再犯,就是3,000~15,000元罰鍰;
3.如經通知,飼主堅不前往認領或辦理棄養手續,那就要按《動保法》第六章 罰則 ¤
第2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:
一、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,棄養動物,致有破壞生態之虞。
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,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:
二、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,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。
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,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天啊,很貴的罰鍰,可以負擔多少糧食與醫藥費啊!那該怎麼辦呢?動保團體與志工們是很重要的。
動保員建議,碰到這種情況,通知他們,由他們出面領養 → 結紮 → 於TNR社區放養。
如此一來,即使再被壞人捉進收容所,《動保處》會通知志工前往處理,不用罰鍰,更不用怕沒人認養的結局是安樂死,小動物只是虛驚一場。【星期五早上送進收容所的貓咪,星期一就被認養出去了,幸運的小貓咪。】
至於非志工的一般愛心民眾,想幫街貓TNR的話呢?自費結紮,可選擇剪不剪耳,也可選擇是否要加價植入晶片(可享有政府補助),所以,也免驚啦。
為什麼要選擇「TNR社區」放養?請看:「街貓」與「TNR社區」完美結合的重要性與辦法
【註‧名詞解釋】認養與認領之不同:
認養:沒有主人或被主人所棄養之動物,進收容所後,其所有權(物權)歸收容所擁有,可開放供民眾認養(收養)。
認領:有主人的動物,收容所會通知飼主前往認領(領回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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